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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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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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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可否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摘要:在交通事故之后如受伤,还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有些人担心鉴定机构不准备,于是就打算自己去选择鉴定机构,找个靠谱的机构来确定自己受伤的情况,以获得相应赔偿。那么,可否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可不可以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在我国,官方鉴定机构是由公检法系统设立的鉴定机构,这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定的效力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或者说是一种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定案全部证据。当警方不采信鉴定报告时,当事人还可以重新请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如果和保险公司结论差距太大,使赔偿无法进行,还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具有多大效力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现阶段民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作用,不管检验鉴定报告的影响力有多大,至少,它在法庭上可以作为有力的一种证据。鉴定机构具有专业的鉴定人员,经过合法审批成立,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的鉴定素质,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理所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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