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婚姻家庭

夫妻同居义务可以免除吗?

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可推出夫妻同居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是不能强制要求一方履行,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免除同居义务。

就同居的法律性质而言,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应是双方的一种义务。从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以及社会生活安定的角度出发,法律应更注重双方所应遵守的义务。那么同居义务是强制的吗?可以免除吗?

一、夫妻同居义务的概念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义务。它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其中,共同的性生活义务是其重要内容。所以,同在一屋如设屏障分别生活者,不是同居。反之,虽一屋有多室但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者,仍不失为同居。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对此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二、同居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

虽我国婚姻法对同居义务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婚姻法学界一般认为,由《婚姻法》第3条第2款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4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以及第32条、第46条有关规定,可推论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因此,同居应当是一种法律义务。

三、同居不履行义务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

网友提问:我们婚后丈夫对我不好,我俩很多时候是分床睡。最近他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称我们已经分居多年,其实我们更多的时候是分床睡,没有夫妻性生活而已,但有时候我们也睡在一起的。请问分床睡法官会认定是分居吗?

回复:所谓分居,是指名为一家人,实际上分开生活,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人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夫妻,但实际生活中却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涉,这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

分居与分床睡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有时候因为生活习惯或者其他健康原因,成年夫妻之间也可能分房、分床睡,比如打呼噜、梦呓等,但这与夫妻感情破裂无直接关联。如果你和丈夫一直以来同住一套房,但感情不和,多数情况下不在同一张床睡,大部分时间不履行夫妻间相互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法官开庭时要直接认定同居还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结合考察夫妻在此期间的实际情况,辅助其他的证据才能证明确已分居的法律事实。如果一方坚持否认期间一直无间断分床睡的情况,男方无法举证证明一直没有性生活的事实,这类情况下法官一般不认定为分居,会根据夫妻关系的可能性,依法先予调解。

四、同居义务不得强制执行

同居义务不得强制执行,配偶权为身份性权利,依法理人身不得成为强制执行标的。

这与财产权利不同,债权人对财产标的得以主张实际履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即便如此,在涉及人身时也有例外规定。在一方违反基于人身依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不适用强制实际履行方式,已成为惯例。因为这样做“涉及人身自由问题。”

五、同居义务可以免除吗?

同居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停止或者免除。同居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但同居义务又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具备一定条件也是可以停止或者免除的。我国婚姻法学界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构成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充分理由:

1、有正当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因公务或私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在外;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疗或其他情形无法全部履行同居义务或只能履行部分同居义务的等。这类情形对夫妻关系不产生负面的或实质性的影响,当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双方自然恢复同居。导致同居中断一方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对这类情形通常不作规定。

2、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法律对此带有专门规定,如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时,有不堪同居的事实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诉讼期间等情形下,免除同居义务;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理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