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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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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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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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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规定

    摘要:下文为您介绍建设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规定。

《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要求,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工伤保险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着很大的不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较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针对着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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