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案例分析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案例分析

同居期间共同买的房产怎么分?

摘要:同居期间共同买的房产怎么分?男女双方如果只存在同居情形,并且房产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般作为共同共有处理,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相恋多年,2009年两共同出资联名购置了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准备将来结婚作为新房使用,二人以两人的名义做了银行共同按揭贷款,有供由二人平均分担。

房屋交接后,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在新房内开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刘某从单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刘某并没有居住,而是用于出租。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2012年二人感情出现了裂迹,决定分手。王某认为二人的同居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刘某单位分得的房屋,刘某并不认同,并拒绝搬到单位所分房屋中,担心自己一担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二人的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错误之处。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双方当时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所涉同居关系很显然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二是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一方搬出去并不意味着对产权的放弃或丧失。由于二人一直没有领证结婚,同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刘某单位分得的一居室应属刘某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得。

律师提醒,本案情形若王某起诉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的房产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维持现状的话,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