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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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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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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同居男女共同贩毒均获刑15年

摘要:贩卖毒品行为向来是被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贩卖毒品的,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下面通过一则同居男女共同贩毒案例说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志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苏尔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两被告人均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苍南县龙港镇内先后共同居住在龙港镇西城路226号202房间、龙港镇人民路69号502房间。期间,两被告人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查勇某等人,其毒品交易通常由购毒者先将毒资汇入两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到指定的地点拿取毒品,或者当面现金交易。2015年3月12日和3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上述两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块状晶体、粉末、药丸和固体共计55.77克,海洛因成分粉末0.51克及大量与毒品相关工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缴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共同租住房间,共同生活,共同使用储存毒资的银行卡,且在房间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量杯等大量涉毒工具,两被告人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两被告人存放在居住处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了50克以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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