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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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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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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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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谭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

摘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电话安排刘某(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 2月6日晚,被告人谭某某电话安排刘某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某,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谭某某另电话安排刘某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某某,并收取蒋某某现金11万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带领被其雇佣的刘某三、刘某文、丰某(均已判刑)和范某某(另案处理)驾乘其租来的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2月7日,谭某某携带所购毒品与上述四人驾乘轿车返回南京市。当日10时许,谭某某等五人行至宁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轿车内及谭某某身上等处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公安机关在谭某某租住处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准。

案件评析: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继控制毒品市场的犯罪案件。谭某某姐姐谭某华在宁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某某为填补南京毒品销售市场,从广东来宁并纠集其准连襟刘某文、表弟刘某三、妻侄媳范某某(另案处理)、狱友刘某,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至南京大肆贩卖,数量巨大,故依法予以严惩,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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