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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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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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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一种罪犯数次能否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名及犯罪情节来量刑的,一人犯有数罪的,应进行数罪并罚。那么,同一种罪犯数次能否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同一种罪犯数次能否数罪并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同的罪名一般是按同一种罪进行处罚的,数罪并罚是指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名合并处罚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一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附加刑采取并科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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