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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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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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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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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辨认笔录属于证据种类吗?

        辨认笔录就是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前提是这个笔录必须要是真实有效的,才能够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同时辨认笔录就是属于言词的证据;还有直接的证据;以及原始的证据;这些证明力都是比较强的。

        一、辨认笔录属于证据种类吗?

        属于的;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单独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辨认笔录一直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的,而且辩认笔录包括的证据有很多种,一般在使用的时候也会经过反复的审核才能作为证据来对案件进行审判,所以,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是很重要的,只有拥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保障案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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