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刑事辩护

辨认笔录的数量规定是什么

        对辨认笔录的数量的规定是一般只需要制作一份辨认笔录,只不过,在辨认的过程当中要求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两个人,如果对照片进行辨认的话,最低不能少于10个人的照片,多人对同一件事物进行辨认的,应该逐个辨认。

        一、辨认笔录的数量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只需要制作一份即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刑事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辨认笔录的数量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要制作两份、三份或者更多的辨认笔录,但是,辨认笔录跟现场的辨认情况必须是相一致的,制作完辨认笔录之后,也应该让辨认人和见证人签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