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刑事辩护

有哪些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情况是需要中止审理,等情形消除后再重新开始审理的,那么总共有些什么情况呢?跟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3、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一、哪些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中止审理被告人怎么处置

        原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旧采取强制措施。被取保的依旧被取保,中止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

        根据规定如果被告人身患疾病导致无法出庭,从而中止审理的,要是中止审理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并且被告人还是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若是因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从而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之后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