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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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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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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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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辨认笔录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认笔录应该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除辨认笔录之外,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都是定罪证据。但定罪证据,必须要查证属实才可以被采纳。

        一、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诉法上关于辨认的规定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虽然辨认笔录是证据种类之一,可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也总不可能只有辨认笔录,如果只有辨认笔录,没有其他跟辨认笔录相吻合的证据,这样很难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如果其他证据充分,辨认笔录并不是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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