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刑事辩护

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如何处理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服役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有关这类问题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对管制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

    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被有期徒刑吸收;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二、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综合上述,我们整理有关怎么处理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