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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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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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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考试作弊已入刑,我们有介绍过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情形,那么如果是考试作弊的实行者,如何实施考试作弊会被算作既遂呢?下面由小编来介绍有关考试作弊罪既遂的相关知识要点。

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组织考试作弊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因此,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包括两个标准:一是组织行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为的完成,即实施一定的组织行为并开始实施作弊则构成既遂。

二、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作弊是触犯了相关罪名的,一定要能清楚考试作弊罪带来的危害,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里作弊需要承担许多法律责任的。诚信考试,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循的义务,也是我们维护社会公平所能做的力所能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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