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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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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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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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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审开庭需要准备的资料是如何的呢?

  摘要:在实践中,刑事诉讼的阶段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以及执行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根据案件的性质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如果是刑事案件要进行第一次审理的,那么一审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一、一审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1、庭前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召开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参加。

  一审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3、召开庭前会议了解的内容

  (1)案件管辖的异议;

  (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提供新的证据;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4、庭前会议的程序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

  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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