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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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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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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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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

  摘要:死刑复核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那么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一、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关于死刑核准异议的规定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这条规定修改的意义很大:最高法院直接改判节省司法资源,比发回重审节省人力物力;而且发回重审后,地方法院在改判时有可能会遭受地方保护的压力,很难改判,并且很可能二审维持原判后再次出现要求复核的情况。这样就会重复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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