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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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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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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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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是什么意思?

摘要: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公共财产:(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可以看做是共有财产)

2、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1、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上述人员的共同特征是:从事公务,即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这类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以职务侵占论。不以贪污论。但当其履行特定职责时可构成贪污罪。

4、虽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中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犯罪论处。

四、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直接故意

五、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判断贪污情节的轻重程度: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7)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本文讲述关于贪污罪的相关内容。近几年,打击贪污犯罪与贪污犯罪分子反打击之间较量日益加剧。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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