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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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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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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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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妨害公务罪案例

    摘要:一位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在民警抓捕时,崔某与其母亲涉嫌的罪行产生争论,下面为您介绍案情以及笔者个人的观点。

基本案情

崔某系一盗窃在逃犯。某日晚12时许,有民警两人前去崔某家抓捕崔某。民警冲进院子,进入堂屋大喊“不许动,我们是公安局的”。早有防备的崔某听见自家狗叫和民警的话,遂赤身拿刀欲逃跑被挡在屋内。遂持刀乱抡抗拒抓捕,并将一民警刺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崔某的母亲毛某(69岁)闻讯赶来,见民警将崔某摁倒在地,就上前拉扯民警的衣服、胳膊,崔某趁机逃跑。

对崔某的罪行产生争议

崔某除构成盗窃犯罪外, 此案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崔某、毛某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崔某、毛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崔某拿刀抗拒抓捕,毛某亦拉扯民警的衣服、胳膊,阻拦民警抓获崔某,最后导致崔某逃跑。二人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崔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毛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崔某明知拿刀乱抡可能导致民警受到伤害,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最后造成一民警受轻伤的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毛某明知民警抓捕崔某,是执行公务行为,却一再阻拦,最终导致崔某逃跑,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崔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毛某不构成犯罪。毛某拉扯民警衣服、胳膊的行为不能算是用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其情节轻微达不到犯罪程度。

第四种观点,认为崔某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符合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毛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故意伤害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妨害公务罪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含有用暴力的方法实施犯罪,在妨害公务犯罪中采用暴力方法实施犯罪会造成国家公务人员的人身伤害。两者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前者是故意伤害人身健康的故意,后者是妨害公务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崔某听见民警喊“我们是公安局的”,应该知道民警是依法执行公务,却仍然持刀抗拒抓捕,表明其主观上既有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同时又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从行为手段上看,崔某持刀抗拒抓捕,致一民警轻伤后又逃跑,造成民警的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和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两个后果。因而崔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论处。法定最高刑重的属于重罪,轻的属于轻罪。法定最高刑一致的,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较高的属于重罪,较低的属于轻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致人轻伤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两者的法定最高刑一致,比较两者的法定最低刑,前者的是拘役,后者的是罚金。因此,崔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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