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刑事辩护

最高检明确18件违法行使职权的事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最高检出台新规,强调“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18件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下面为您具体介绍。

一、违法行使职权的18件事情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五)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二、因违法行使职权负什么责任?

《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处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要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

同时,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报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要求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纠正、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检察院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规定,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