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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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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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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

   摘要: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有利于司法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的案件。那么刑事案件中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下面为您具体介绍。

法定不起诉

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 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酌定不起诉

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 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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