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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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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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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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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案例介绍】

2014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翻墙入院进入邻居王某家中,欲和丧偶的王某发生性关系,由于王某不同意,后董某离开。被害人王某因此喝农药自杀,被村民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人调解,董某赔偿王某损失5万元,并已履行。之后王某家人报警,董某被抓获。王某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乘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在家之机,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恶念,酒后翻墙进入王某家中,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王某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由于董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住院治疗,属于法律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情形,故应对董某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属于未遂犯罪,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王某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之请求,由于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遂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强奸未遂案件,判处董某有期徒刑5年,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知识链接】

一、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二、强奸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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