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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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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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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谁

摘要:公民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有顺序的,那么在婚姻家庭中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对于重婚所形成的“婚姻”,应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重婚当事人也不享有配偶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干亲关系”,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结拜而形成的类似父母之间的一种关系,长辈称为“义父”(“干爹”)、“义母”(“干妈”),晚辈称为“义子”(“干儿”)、“义女”(“干女”),这是一种民间习俗。由于义子、义女与义父、义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谓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规定的国家。有的学者认为其有积极意义:我国历来有夫妻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为了弘扬这一民族传统,鼓励尊老养老的社会精神,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有必要作此规定。

但是,如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在婚姻家庭中法定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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