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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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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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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附期限的承诺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按照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人首先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并不做实质性的变更,合同就算成立了。一般情况下,要约可以附期限,那么承诺可以附期限吗?

  附期限的承诺是什么

  承诺不可以附期限,不存在附期限的承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所附的期限内做出。但承诺不能再付期限,因为承诺送达即生效,合同就已经成立,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再给承诺附期限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讲解,我们了解到承诺是不可以付期限的,因为承诺一旦做出,到达要约人后造成合同的成立,即不存在附期限的承诺一说,但是承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即为要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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