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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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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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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是什么?

要约和承诺时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而当事人一般做出承诺后,在承诺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合同生效,但往往当事人会因为种种原因对承诺进行更改。那么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是怎么样的?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领域术语,若受要约人在承诺行为中变更了要约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内容的,则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该承诺行为转化为一个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通过以上描述,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在做出承诺时变更了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件后,其本身已经不是一个承诺,而是襄垣邀约人发出的新要约,需要原要约人回复承诺才可使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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