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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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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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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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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常识

摘要:在租房时,出租方与承租方一般都会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每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大致相同,比如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七个法律常识。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责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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