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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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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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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扣押债务人房产证,产权是否变更

  摘要:在借款合同案件中,马某作为债权人,其直接取走债务人的房产证,未进行登记,债权人马某能否就此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吗?下面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刘老太是某村村民,和其女儿王女士生活在一起。两年前,王女士为改善生活条件,向亲友同事借款购买商品房一套,供两人居住,其中王女士的朋友马某共向其借款30万元,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日前,马某找到王女士要求其尽快还钱。王女士和刘老太四处周转无果,马某到其家中将房产证收走,称将该房产扣押给自己,如果一年内王女士不还钱,房子就归马某所有。马某直接取走房产证的行为是否会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人?

法律分析

刘老太的女儿王女士和马某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马某是债权人,王女士是债务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马某和王女士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没有补充约定,王女士可以随时返还;马某可以催告王女士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马某要求王女士立即还款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理情理。

对于刘老太担心的马某拿走房产证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公示,马某直接取走房产证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人。

另外,房屋的抵押必须经过房产登记机构登记公示才具有法律效力,马某扣押房产证的行为也不能实现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司法所建议刘老太和王女士找到马某进行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给马某,请马某尽快返还房产证。

知识拓展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

因此,该合理期间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间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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