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合同纠纷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合同纠纷

涉及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

张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在扩大经营过程中向身边的亲戚朋友高息借款,并通过朋友介绍吸纳社会资金。后因公司运行不畅,张某携款潜逃,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随后,被害人刘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分歧】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借款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避免刑事、民事认定出现冲突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犯的是金融秩序,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应当正常审理,不需要考虑先刑后民,受理后也不需要移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不需要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因素,无需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犯罪线索,并不妨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嫌疑人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并不是要侵占其财产,也没有欺诈的意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设置的本意,是为了打击地下银行,打击与商业银行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打击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和资本投资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的只是国家金融从业管理规定,法律针对的只是嫌疑人的行为未经审批这一点,而不是其借款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全部。并且法律并未规定此种行为中的借款行为无效,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其次,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系。那么,就借款合同纠纷本身而言,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就完全可以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正常起诉。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发现涉嫌犯罪的,也不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因素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并不妨碍对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最后,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与刑事案件判决退赔之间并不冲突。刑事判决退赔往往只是一个笼统的判决,并不确定具体的金额与履行期限,与民事判决的合同责任之间并没有实质性冲突。事实上,刑事判决退赔一般并不能完全实现保障被害人受侵害的财产权,法律也没有规定经过刑事判决退赔的,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正常程序进行审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