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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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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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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定性?

摘要: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抢劫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实行抢夺的将会按照抢劫罪处罚。详情,请看下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凶器”和“携带”?

1、“凶器”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性质上的凶器,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此种物品属于违禁品,认定上不存在困难。另一种是用法上的凶器,本身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属于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使用菜刀、铁棒、石块等杀伤他人或者威胁他人,这些物品亦应认定为凶器。要认定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凶器,还须从主观方面加以考量,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伤害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非为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2、从语义上看,“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活动的住宅或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要求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将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凶器。因为从用语来看,携带一词并不具有显示、暗示物品的含义;从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来看,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即可能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实质上看,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以暴力进行威胁的抢劫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将携带凶器抢夺限定为必须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有凶器而抢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就失去了法律拟制的意义,而成为注意规定。抢夺行为大多表现为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既然是乘人不备,通常也就没有显示或者暗示凶器的现象。基于同样的理由,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如果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强取他人财物,则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应适用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没有使用凶器,包括既没有使用凶器实施暴力,也包括没有使用凶器进行胁迫。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综上,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因为携带凶器实行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这样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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