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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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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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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8旬老人告外孙要求分遗产

摘要:离婚的女儿贷款购买一套房子后意外身亡,80多岁的父亲告外孙诉请分割女儿房产。那么谁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案情回放

离婚女独居,煤气中毒身亡

50多岁的李某是贾汪人,自从10年前离婚,她很少再回这个伤心地。李某和前夫吴某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的,一直过得波澜不经。2003年,这对生活十多年的夫妻协议离婚,李某向外人只称两人性格不和。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吴由前夫抚养。李某孑然一身,之后外出打工。一晃十年过去,李某和吴某已成陌路,尤其是吴某再婚后,两人唯一的纽带只剩儿子小吴。李某一直单身牵挂着儿子,儿子小吴由其爷爷奶奶带大,已20多岁。

2013年3月,李某租住的房子突然发生意外,她因煤气中毒不幸身亡。李某虽然独自在外租房,但她2011年在贾汪买了一套房,当时付了首付,还办理商业贷款,分期付款。目前,这套房子价值30万元左右,李某去世时还有十余万的房屋贷款没还清,小吴在母亲去世后继续还房贷。这套房子写的是李某的名字,遗产该归谁所有呢?李某的儿子小吴说,妈妈给他买的婚房理应归他所有。李某的父亲也就是小吴的外公李某军认为,女儿李某的房子他也有份。李某军和儿子李*一家住一起,李*夫妻俩也支持父亲索要房产。

2014年7月,80多岁的李某军作为原告,将外孙小吴告上法庭。开庭时,李某军并没来,由他的儿媳妇作为代理人到庭。

外公告外孙要求分割房产

法庭上,李某军的儿媳妇转达了老人的意愿:外孙小吴由于父母离婚,跟李某军之间的祖孙情谊并不浓厚,在李某离婚后极少来看望李某军。女儿李某是个苦命人,离婚后独自外出打工,那套房子是女儿挣钱买的。如今女儿没了,李某军年纪大了,没生活来源,女儿的房产应该有他一份。因此,他要求分割女儿的这套房产和存款。

小吴说,虽然父母离婚对他伤害很大,可是母亲李某一直都很疼爱他。“她以前老说,因为和爸爸离婚,对我很愧疚。”而李某弥补愧疚的方式就是给他买套房子。他曾听妈妈李某说买了一套房子,李某还特意打电话给他说给他当婚房。“还说要过户给我。我说不要,等我结婚了,妈妈你就不要打工了,和我住一起,给我带孩子。没想到妈妈这么快就出意外了。”说着说着,这个20多岁的小伙子哭了。

今年10月,贾汪法院经审理认为,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这起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作为父亲、子女,均有权继承李侠的遗产份额。经调解,李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归原告李某军所有,李某房屋归被告小吴所有。

■法官说法

李某离异单身,她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和儿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是丧偶,共同财产的一半由生存的配偶所有,死者的部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离异单身,她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和儿子,两者是有互相的继承权。按照实际情况,考虑房产还处于贷款阶段,原告和被告的年龄和支付能力,最终调解达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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